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适用对象:个人
二、审批依据
(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二)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5〕49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九)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十)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注1: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请查阅“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注2:异地公积金缴存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注3: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居住证”。
注4: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人才办的“高层次人才证明”。
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1234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