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本市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在本市登记的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
(九)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属于(一)至(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出本市的除外;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交验机动车,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互换号牌的除外;
(四)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六)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机动车转入本市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
(八)小、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变更到本市,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九)夫妻共同所有的小、微载客汽车变更登记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核查结果的;
(十)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办理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一)已办理互换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一年内再次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十二)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办理地点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变更使用性质的可到京朝分所、京海分所、岳各庄检测场警务工作站、顺潮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第二办公区(南法信)移动警务工作站、京南分所、京北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在盛华检测场查验车辆,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的除外。
2、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任选京朝分所、京海分所、岳各庄检测场警务工作站、顺潮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第二办公区(南法信)移动警务工作站、京南分所、京北分所办理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可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本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本市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外省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在本市的,可以在上述办理地点提出申请。
3、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地迁入本市,可向任意车管分所业务受理点申请。
4、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申请变更登记所有人姓名的,可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5、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的,可任选京朝、京海、京南、京北、京丰(在岳各庄检测场查验车辆)、京顺分所办理(在顺潮东交易市场分市场查验车辆)。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还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办理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规定
……此处隐藏2103个字……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
(6)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6、已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需要查验车辆的,对车辆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五)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符合下列规定的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1、加装/改装车顶行李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行李架的长度、宽度方向上均不应超过车身顶部,行李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2、加装出入口踏步件(踏板)。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的出入口踏步件不应具有载货功能,纵向上应在前后车轮之间,横向上单侧超过车辆侧面应小于或等于50mm且不得超出车辆宽度,出入口踏步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且不应构成外部凸出物(边和角的圆角半径应小于或等于5mm)。
3、换装散热器面罩(进气格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散热器面罩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不应改变原车的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原散热器面罩预留车辆品牌商标或厂标的,换装的散热器面罩应保留上述标识。
4、换装保险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保险杠时,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车辆的接近角和离去角不受到影响,不改变原车设置的外部(包括前部和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5、更换轮毂。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换装不改变注册登记轮胎规格的其他形状的轮毂。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还需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是本市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外省市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本市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办理时间
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9:00-13: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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